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關于深化改革職工安置的指導意見
集團所屬各企業,本部各部門:
根據《重慶能源集團深化改革實施方案》(渝能源發〔2022〕
112 號),按照《重慶能源集團退出企業處置方案》(渝能源發〔2022〕113 號)工作安排,為妥善做好職工安置工作,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合規、統籌安排、企業主體、分步實施原則,充分
保障職工權益,多渠道多方式穩妥推進職工安置,維護企業及社會安全穩定。
二、安置范圍及對象
(一)安置范圍
《重慶能源集團退出企業處置方案》確定的退出企業。
(二)安置對象
退出企業啟動安置時的在冊職工。已辦理參照退休計算待遇
安置、內部退養安置的職工不屬于安置對象。
三、安置方式
包括市內外推薦安置、參照退休計算待遇安置、內部退養安置、隨資產(股權)轉讓安置、待崗安置、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市內外推薦安置
重慶市內市外企業、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有人才引進需求的,采取“集團推薦、雙向選擇”的方式安置職工。在企業深化改革工作中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職工,集團公司優先向引才單位進行推薦。經組織辦理調動手續的職工,其工作年限連續計算,原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參照退休計算待遇安置
1. 條件。截至啟動職工安置之月,職工達到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職工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參照退休計算待遇安置:
(1)連續工齡已滿 30 年;
(2)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特殊工種再提前 5 年。
在集團公司去產能或淘汰煤炭落后產能時已領取經濟補償的職工,不再納入參照退休計算待遇安置。
2. 待遇。參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待
遇,企業自簽訂《參照退休計算待遇安置協議》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待遇,參照退休計算待遇安置期間不調整待遇標準。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按本人上年度收入確定繳費基數。企業和職工均不繳存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含特殊工種退休年齡),按時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企業停止發放待遇。因職工個人原因未按時辦理退休的,企業停止發放待遇。參照退休計算待遇安置的一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待遇標準與傷殘津貼比較,按就高原則執行。
(三)內部退養安置
1. 條件。截至啟動職工安置之月,距法定退休年齡(含特殊工種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的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 15 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含特殊工種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年限滿 15年的,經本人自愿申請,辦理內部退養。在集團公司去產能或淘汰煤炭落后產能安置時已領取經濟補償的職工,不再納入內部退養安置。
2. 待遇。企業自簽訂《內部退養安置協議》的次月起按月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80%執行,扣除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實得生活費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企業和職工均不繳存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內部退養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含特殊工種退休年齡),按時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企業停止發放生活費。因職工個人原因未按時辦理退休的,企業停止發放生活費。內部退養安置的一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待遇標準與傷殘津貼比較,按就高原則執行。
(四)隨資產(股權)轉讓安置
退出企業資產(股權)轉讓或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職工
按照“人隨資產走”原則進行安置,工作年限連續計算,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職工不隨資產(股權)轉讓,與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的,企業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五)待崗安置
待崗的職工,由專門機構管理并發放生活費,企業及個人依
法參加社會保險,不繳存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待崗期間按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發實得生活費。參加企業組織的待崗培訓的,培訓期間按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 倍計發實得生活費。
(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退出企業與職工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定解除(終止)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安置,職工通過市場化方式實現再就業。符合參照退休計算待遇安置條件、內部退養安置條件的職工,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1.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選擇自主擇業,與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企業
支付經濟補償。
(1) 經濟補償按職工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
的標準向職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按職工在集團各企業的連續工作年限和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工作年限計算(原已支付經濟補償年限除外)。
(2)職工本人月工資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職工本人月工資高于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的,按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標準支付,最多不超過 12 個月。職工本人月工資低于所在單位同口徑職工平均工資的,以所在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經濟補償。
(3)職工在規定期限內,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對
職工給予不超過 2 萬元的一次性經濟補助。職工在去產能或淘汰煤炭落后產能安置時已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的,不得重復享受。
(4)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企業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 法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企業出現關閉、解散、宣告破產等情形的,依法與職工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按職工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
的標準向職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按職工在集團各企業的連續工作年限和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工作年限計算(原已支付經濟補償年限除外)。
(2)職工本人月工資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職工本人月工資高于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的,按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標準支付,最多不超過 12 個月。
(3)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企業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組織實施
(一)工作機構
1. 能源集團轉型發展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職工安置組,負責制定集團職工安置指導意見,統籌推進職工安置工作。
2. 集團二級企業成立職工安置領導小組和專業工作組,負責制定職工安置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方案制定
根據企業退出處置方式及啟動時間,結合企業經營狀況、人
力資源結構等實際情況,按照“一企一方案”原則,制定職工安置實施方案,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和民主程序。
(三)分步實施
按照“企業級次由低到高”和“非正常運營企業先行”的原
則,分類、分批穩妥推進退出企業職工安置。
(四)時間安排
1. 進入預重整時間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之前,所有退出企業辦理參照退休計算待遇安置、內部退養安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市內外推薦安置。
2. 根據企業退出處置方式及啟動時間安排,辦理隨資產(股
權)轉讓安置、法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待崗安置、市內外推薦安置等。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傳解釋。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向職工告知
安置實施方案,做好安置政策的宣傳、解釋和引導工作。
(二)加大民主監督力度。職工的基本信息、安置方式、經
濟補償金額等有關信息予以公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三)嚴格工作紀律。職工安置關乎職工切身利益,各級工
作人員要從嚴從細做好工作,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對弄虛作假與違規操作將嚴肅追責問責。
六、集團所屬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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